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韦国枝。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韦佩乙,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锐驰车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章文,经理。申请执行人韦国枝与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锐驰车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的河劳人仲字(2013)第78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国枝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389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赔偿款84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1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锐驰车辆有限公司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韦国枝清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河劳人仲字(2013)第78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莫希甜
审 判 员 韦汉吉
代理
审判员 刘 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芳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