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605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邱跃勇,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敏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敏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
审判员 丁素巧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天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