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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宫初字第00605号

袁敏与王春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0-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袁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605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邱跃勇,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敏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敏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

审判员  丁素巧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天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