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栖执字第1153号申请执行人牟江,栖霞市金春街4号三单元401号。被执行人王海。申请执行人牟江与被执行人王海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栖民一初字第19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海在中国联合网络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工资收入20847.01元扣划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远
审判员 隋连海
审判员 王绍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铁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