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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栖执字第1153号

牟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牟江,王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栖执字第1153号申请执行人牟江,栖霞市金春街4号三单元401号。被执行人王海。申请执行人牟江与被执行人王海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栖民一初字第19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海在中国联合网络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工资收入20847.01元扣划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远

审判员 隋连海

审判员 王绍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铁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