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3116号原告孔某某。被告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福来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威
孔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3116号原告孔某某。被告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福来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