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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3116号

孔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孔某某,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3116号原告孔某某。被告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福来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