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1981-1号
原告:刘小明。
被告:宋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明诉被告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明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名下位于南陵县奎湖街道一环路上的二楼房屋一幢在39.6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小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宋坤所有的位于南陵县奎湖街道一环路上的二楼房屋一幢(保全价值在人民币39.6万元范围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鲍作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丽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