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彭山执即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彭山强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燕,女。申请人彭山强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6日作出的(2013)彭山民小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燕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彭山民小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涉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洪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饶云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