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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一初字第1642-2号

广西银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黄桂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银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黄桂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1642-2号申请人广西银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91号。法定代表人刘利民,董事长。被申请人黄桂海。本院受理原告广西银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桂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现代牌挖掘机作为担保,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黄桂海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黄桂海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桂A×××××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4年8月20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 敏

审判员 王亦民

审判员 韦兆开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绍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