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19号
原告:王某,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实践,西安市碑林区中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王某负担2450元(已交纳)。
审判员 蹇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