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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19号

王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19号

原告:王某,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实践,西安市碑林区中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王某负担2450元(已交纳)。

审判员  蹇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