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249-2号申请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韦某申请执行人冯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象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24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象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莫燕彬
审 判 员 刘圣兴
代理
审判员 龙 韧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兼
书 记员 陈雪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