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鱼执字第21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与王海龙、赵方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王海龙,赵方方,刘二栓,王惠惠,张新孟,蔡永新,程长征,陈爱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鱼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被执行人王海龙。被执行人赵方方。被执行人刘二栓。被执行人王惠惠。被执行人张新孟。被执行人蔡永新。被执行人程长征。被执行人陈爱国。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与王海龙、赵方方、刘二栓、王惠惠、张新孟、蔡永新、程长征、陈爱国借款合同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新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骆怀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