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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5660号

张银祥与刘荣芝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银祥,刘荣芝,袁东方,冯刘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5660号原告张银祥,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淑杰,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荣芝,女,1958年3月3日出生。被告袁东方,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冯刘伟,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银祥诉被告刘荣芝、袁东方、冯刘伟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银祥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祥撤回对被告刘荣芝、袁东方、冯刘伟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吕少罕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安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