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解执字第465号刘涛:本院已立案执行李树灿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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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树灿与被执行人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解执字第465号刘涛:本院已立案执行李树灿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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