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050号
原告:同福碗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刘山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照永,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徐衍,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爱银,女,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委托代理人汪宇,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同福碗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爱银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同福碗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同福碗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同福碗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玉香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