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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2091号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09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彦军,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秀林

人民陪审员  李培庚

人民陪审员  李平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世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