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09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彦军,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秀林
人民陪审员 李培庚
人民陪审员 李平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世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