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811号
原告:梁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河丰小区4号楼。
被告:熊某,女,汉族,现住河口区河龙小区10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599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 徐秀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宝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