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河民初字第811号

梁某诉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某,熊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811号

原告:梁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河丰小区4号楼。

被告:熊某,女,汉族,现住河口区河龙小区10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599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  徐秀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宝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