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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342-2号

宁波市北仑区蓝润润滑油有限公司与宁波万格电器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蓝润润滑油有限公司,宁波万格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342-2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区蓝润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白峰村蒋岙组安门口。

法定代表人:朱文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君龙,宁波市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万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老浦村。

法定代表人:岑锡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蓝润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万格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宁波万格电器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销售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宁波市北仑区仲裁委员会不存在,故该条约定的解决方式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中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均为慈溪市,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双方《销售合同》第八条中选择的宁波市北仑区仲裁委员会不存在,故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宁波万格电器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慈溪市新浦镇老浦村,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为被告指定仓库,而被告指定仓库也在慈溪,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宁波万格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案件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宋建侠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谢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