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府刑初字第00221号

胡彦龙交通肇事一案判决书第00221号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1-18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胡彦龙

裁判文书全文

B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府刑初字第00221号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彦龙,男。2013年07月2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7月29日被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3年08月08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08月22日被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0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字(2013)第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彦龙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少林、尚宇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彦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07月20日23时40分,被告人胡彦龙饮酒后驾驶陕KHFX**奥迪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府谷县边府线53KM路段,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段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会时相撞,致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段某某及乘员石某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胡彦龙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后于次日主动到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根据《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胡彦龙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交通肇事后经府谷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肇事车方与二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将赔偿款142万元全部兑现。二被害人家属认为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其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被告人属过失犯罪,故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书面申请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彦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表及照片、证人石某、马某某、张某、张甲、张乙的证言、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赔偿凭证、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彦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致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在肇事后逃逸,并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逃逸后,又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肇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彦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刘海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