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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3136号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3136号原告刘某,河北省涉县。被告王某,河北省武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入昌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