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桂民申字第562号

龙志忠、龙志梅与彭著祥、李志松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志忠,龙志梅,彭著祥,李志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申字第56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志忠,男,195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融水县。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志梅,女,1962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融水县。以上两再审申请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郭固凤。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著祥,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融水县。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志松,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融水县。再审申请人龙志忠、龙志梅因与被申请人彭著祥、李志松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柳市民一终字第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龙志忠、龙志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宝林

代理

审判员  洗 锐

代理

审判员  潘庆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晓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