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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民初字第00751号

原告赵志民诉被告王国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赵志民,王国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范民初字第00751号原告赵志民,男,住河南省范县。被告王国超,男,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民与被告王国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民于2013年0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志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赵志民负担。

审判员  张永立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传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