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邢东刑初字第29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邯郸市丛台区。因本案,2012年8月2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处。被告人董某某,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药房老板,住邢台市桥东区。因本案,2012年11月9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其住处。被告人国某某,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保健品店老板,租住邢台市开发区。因本案,2012年11月9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其住处。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邢东检刑诉字(2013)第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董某某、国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进路、史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董某某、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底起,被告人郑某某从一推销药品的人(男,身份不详)处低价购进假冒“毓婷”牌和“司米安”牌避孕药,再多次以低价非法向开发区某某药房的被告人董某某、开发区某某夫妻保健店的被告人国某某销售该假冒药品,董某某、国某某二人再通过各自的药店以正品价格向外零售。2012年8月19日,郑某某到开发区某某药房向董某某出售50盒(产品批号是:120318)假冒“毓婷”牌避孕药时被当场查获,并从某某药房提取未销售的假冒“毓婷”牌避孕药8盒(产品批号是:120318);从郑某某精品烟具门市提取未销售的假冒“毓婷”牌避孕药4盒(产品批号是:110308),假冒“司米安”牌避孕药7盒(产品批号是:431020221);从某某夫妻保健店提取未销售的假冒“毓婷”牌避孕药12盒(产品批号是:120318的10盒,产品批号是:110308的2盒)。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鉴定,郑某某、董某某、国某某销售的“毓婷”牌及“司米安”牌避孕药均为假药。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董某某、国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的证言,现场指认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扣药品真伪情况的复函,破案经过,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董某某、国某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郑某某、董某某、国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董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国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魏 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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