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沂南保字第601号

朱飞祥与毛德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朱飞祥,毛德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601号

申请人:朱飞祥,男,1970年3月3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毛德富,男,1982年3月7日出生,住沂水县。

被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沭河北街**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毛德富为鲁Q0XX**号微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款10万元,保单号:111320219800XXXXXXXX,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毛德富为鲁Q0XX**号微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款10万元,保单号:111320219800XXXXXXXX。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 海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道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