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032号
原告:冯国验。
委托代理人:朱汶秉,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琛,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国丰。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456号。代表人:王杏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晓燕,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国验诉被告高国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国验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国验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国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国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原告冯国验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许琴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郑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