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562-1号原告崔美慧。被告黄耀刚。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北宫东街与金马路路口新华大厦A座15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美慧诉被告黄耀刚、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黄耀刚驾驶的鲁GQV1**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黄耀刚驾驶的鲁GQV1**号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郝 有 杰
代理
审判员 张 孝 福
代理
审判员 赵中亭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 � �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