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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峰民初字第2154号

原告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燕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2154号

原告:燕某某,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现住本区新市。

被告:王某某,女,1973年4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燕某某负担。

审判员  柳风花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索 超附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