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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6519号

温革非与胡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革非,胡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6519号原告温革非。委托代理人谭竣升,重庆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温革非与被告胡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革非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革非撤回本案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革非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温革非负担。

审判员  何大寨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