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602号
申请人:魏延信,男,1953年3月8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郭颜兴,男,1976年1月6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郭颜兴驾驶的鲁Q5XX**号三轮摩托车一辆(保全金额:1万元);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郭颜兴的银行存款4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郭颜兴驾驶的鲁Q5XX**号三轮摩托车一辆;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郭颜兴的银行存款4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 海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道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