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799号
原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李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第二中医院,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涂瑶生,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冬,男,1970年2月1日出生,广东省第二中医院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万隆,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9月2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36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李 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邹海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