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1926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佃晓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孟芝 百度搜索“”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1926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佃晓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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