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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民初字第1926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1926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佃晓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孟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