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635号原告孙红松。被告王志军。被告邱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头市111号。负责人刘浩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松与被告王志军、邱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50元,退还原告50元。
审判员 王爱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俊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