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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刑初字第84号

黄某仁滥伐林木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1-12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滥伐林木
当事人
黄某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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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隆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仁,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同日由隆安县公安局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仁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10日,被告人黄某仁与黄某、伦某以人民币9万元的价格向隆安县屏山乡屏山社区万宾屯购买该屯集体山“古岭至岭床”一带的松杂木,后黄某和伦某见成本太高,退出股份。黄某仁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3年4月起至同年7月15日止,先后雇请了许某等人共三组民工持油锯等工具对该林木进行采伐,期间雇请许某山、黄贤某用多功能拖拉机将采伐的木材装了十五车运到广西乐林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和山兴木材加工厂销售,共得款人民币32625元。经技术鉴定,“古岭至岭床”一带被滥伐的林木为松树和杂树,总蓄积量为32.2235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仁于2013年7月24日向隆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报案记录及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仁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其公诉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仁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黄某仁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仁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仁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卢丽琴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农 茴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