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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687号

王玉刚与魏栋、魏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刚,魏栋,魏娜,张良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68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刚。被执行人魏栋。被执行人魏娜。被执行人张良森。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玉刚与被执行人魏栋、魏娜、张良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2)临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窦秀兵执行员  李明祥执行员  刘长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