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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1977号

原告王风梅诉被告苗连根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1977号原告王风梅,女,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永年县临名关镇南大街。委托代理人郑东海,永年县西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苗连根,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永年县小龙马乡北沿村。委托代理人魏婷,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梅诉被告苗连根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风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王风梅负担。

审 判 长  刘相合

代理

审判员  刘小芳

代理

审判员  李XX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