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1977号原告王风梅,女,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永年县临名关镇南大街。委托代理人郑东海,永年县西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苗连根,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永年县小龙马乡北沿村。委托代理人魏婷,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梅诉被告苗连根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风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王风梅负担。
审 判 长 刘相合
代理
审判员 刘小芳
代理
审判员 李XX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