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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执字第443号

唐莉华与王世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莉华,王世明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牛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唐莉华。被执行人王世明。唐莉华申请执行王世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金牛民初字第26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莉华申请执行王世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岚

审 判 员  李 铮

代理

审判员  张媛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涂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