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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官法执字第01085号

铜陵市良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铜陵市良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苏煜,郑国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官法执字第01085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良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现良。被执行人苏煜,男,1969年9月5日生,住本区。被执行人郑国庆,男,1956年10月4日生。住本区。铜陵市良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苏煜、郑国庆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煜、郑国庆存款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史源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