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145号原告杨建立,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淑兰,女,1946年5月24日出生。被告杨广,男,1947年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立诉杨广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建立撤回起诉。诉讼费免交纳。
审判员 连春祥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亚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