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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民初字第12076号

北京万方新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王怀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顺民初字第12076号原告北京万方新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夏家园甲6号楼5单元106,组织机构代码77549262-9。法定代表人程继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志宏,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北京万方新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副经理,住顺义区X。被告王怀建,男,1977年2月5日出生,顺义区供电公司职工,住顺义区X。

原告北京万方新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新源公司)与被告王怀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永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方新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志宏,被告王怀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方新源公司诉称:王怀建现居住顺义区X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107.56平方米,我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现王怀建拖欠我公司2008年10月至2012年9月的物业服务费2588元,并应支付滞纳金2834元。现我公司根据《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请求法院判令王怀建支付我公司物业服务费2588元、滞纳金2834元。

被告王怀建辩称:我对原告起诉拖欠物业费的数额没有异议。我之所以没有交纳物业服务费原因是:

一、我没有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二、小区物业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共用部分及公共设施无人管理,小区卫生差,小区内没有保安。

三、我自2005年入住该小区,我所居住的房屋一直漏雨,承重墙出现裂缝,今年虽然进行了维修,但是维修人员称不敢保证今后是否还会漏雨。另外,原告收取滞纳金没有依据。综上,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王怀建系顺义区X房屋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107.56平方米。该小区系顺义区X村旧村改造所建小区。该小区建成后,由北京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鑫宇东苑物业管理中心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06年9月2日,北京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鑫宇东苑物业管理中心与万方新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万方新源公司有权收缴X2006年10月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同期万方新源公司经招投标程序进驻该小区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51元。庭审中,王怀建提交了照片,以证明其房屋漏雨以及万方新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不达标。万方新源公司认可王怀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上述事实,有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表、中标通知书、照片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2006年9月,万方新源公司接替北京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鑫宇东苑物业管理中心为王怀建居住的小区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万方新源公司虽然没有与该小区的业主直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王怀建作为物业管理服务的受益人,具有向万方新源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根据王怀建及本小区其他业主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万方新源公司在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等方面存在服务瑕疵,故本院酌情扣减万方新源公司主张的物业服务费。关于万方新源公司主张的滞纳金,由于其未提供双方关于迟延交付物业服务费应当支付滞纳金的证据,故本院对万方新源公司要求王怀建支付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应当指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间系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万方新源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于业主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重视,积极协调,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以完善,业主亦应积极履行交费义务,以共同促进小区物业服务水平的提高,为业主创造较好的生活环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怀建支付原告北京万方新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八年十月至

二○一二年九月的物业服务费二千一百九十九元八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北京万方新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万方新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五元(已交纳),由被告王怀建负担二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陈永良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