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852号原告张力,农民。被告杨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力与被告杨杰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力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力负担。
审判员 刘克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倩 微信公众号“”
张力与杨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852号原告张力,农民。被告杨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力与被告杨杰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力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力负担。
审判员 刘克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