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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852号

张力与杨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力,杨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852号原告张力,农民。被告杨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力与被告杨杰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力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力负担。

审判员  刘克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