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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执字第1171号

郭苛、刘刚与范亚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7-09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岢,刘刚,范亚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171号申请执行人郭岢,被执行人刘刚,被执行人范亚丽,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2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2013年9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刚、范亚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刚、范亚丽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2012)芙民初字第21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刚、范亚丽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0064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蒸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艳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