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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00730号

叶兵与天长市豪绅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兵,天长市豪绅电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0730号

申请执行人:叶兵,男,197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天长市××××组。

被执行人:天长市豪绅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文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年3月7日作出的(2012)天民二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天长市豪绅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长市豪绅电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长市豪绅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7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董茂宣

审判员  陈 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