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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00173号

王春兰与田力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春兰,田力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173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兰,女,生于1966年12月23日,汉族。被执行人田力琴,女,生于1961年2月13日,汉族,系南郑县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王春兰申请执行田力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12)南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田力琴欠王春兰借款本金13万元,利息7000元(利息计算至2012年5月1日)。田力琴自愿于2012年5月30日前偿还本金3万元,利息7000元,合计37000元;于2012年10月30日前偿还借款3万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偿还7万元(后期利息按年息5.3%计取),并承担受理费1520元。到期后田力琴未按调解协议主动履行义务,王春兰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田力琴已将首期本金3万元付清,并付利息1500元,下欠利息5500元,剩余借款本金105500元,受理费1520元,仍未给付。在本次执行中查明:田力琴系南郑县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裁定将田力琴工资帐户冻结,因田力琴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决定对田力琴司法拘留十五日,在拘留期间,田力琴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其丈夫王兴财代其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万元,申请执行人王春兰已领取,现被执行人田力琴仍欠王春兰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5500元,受理费1520元,合计87020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王春兰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南执字第001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发瑞

审 判 员  王 勃

代理

审判员  王 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庞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