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3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西,男。被执行人宇某,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渭民初字第012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某西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宇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秦川
审判员 左 诚
审判员 王西省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