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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商初字第1043号

张兴军与临沂市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洪昌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兴军,临沂市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洪昌,洪连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商初字第1043号原告张兴军,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西南坊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210063553委托代理人王涛,临沂兰山南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沂市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沂蒙路与三和四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刘善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亮,山东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宗欣,山东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洪昌,成年,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洪连军,成年,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何洪昌、洪连军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洪祥,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军与被告临沂市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洪昌、洪连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以以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40元减半收取4220元,诉讼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晓宁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