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450号
原告:姚建兵,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大学。
被告:陕西奥翔天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路。
法定代表人:肖治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雨,女,汉族。
被告: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X路。
法定代表人:易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姚建兵诉被告陕西奥翔天越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99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4499.5元。
审判员 石丽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靳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