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636号申请执行人夏天睿、夏天娇。被执行人夏江涛。本院在执行夏天睿、夏天娇申请执行夏江涛抚养费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北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
审判员 崔万强
代理
审判员 赵志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
夏天睿、夏天娇申请执行夏江涛抚养费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636号申请执行人夏天睿、夏天娇。被执行人夏江涛。本院在执行夏天睿、夏天娇申请执行夏江涛抚养费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北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
审判员 崔万强
代理
审判员 赵志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