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保字第00152号申请人操某,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傅某某,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吴某某,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申请人操某与被申请人傅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傅某某、吴某某银行存款60万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操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傅某某、吴某某银行存款60万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XX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洪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