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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651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晓妍,董钊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651号原告张晓妍,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磁县磁州镇明德街司明小街29号,身份证号130427198612011163。被告董钊炜,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磁县磁州镇建设路27号,身份证号130427198404110052。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妍与被告董钊炜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妍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钊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晓妍负担。

审判长  白建刚

审判员  孟海江

审判员  侯永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