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651号原告张晓妍,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磁县磁州镇明德街司明小街29号,身份证号130427198612011163。被告董钊炜,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磁县磁州镇建设路27号,身份证号130427198404110052。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妍与被告董钊炜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妍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钊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晓妍负担。
审判长 白建刚
审判员 孟海江
审判员 侯永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