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赔民申字第0098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爱娃,女,汉族,1968年2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军刚,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新海,男,汉族,1975年11月1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张爱娃因与被申请人刘新海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民一终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爱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中有关财产部分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向阳
代理
审判员 谭显斌
代理
审判员 张明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