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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陕赔民申字第00988号

张爱娃与刘新海离婚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爱娃,刘新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赔民申字第0098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爱娃,女,汉族,1968年2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军刚,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新海,男,汉族,1975年11月1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张爱娃因与被申请人刘新海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民一终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爱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中有关财产部分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向阳

代理

审判员  谭显斌

代理

审判员  张明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