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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重字第00064号

原告李素英诉被告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重字第00064号原告李素英,女。被告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中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立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英诉被告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缴纳。

审 判 长  乙燕

代理

审判员  刘明

代理

审判员  张丹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