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478号
原告:嘉兴瑞豪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车站南路335-11号。
法定代表人:陈美琳。
被告:张志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瑞豪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志成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瑞豪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嘉兴长润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万景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